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会(原南充市建筑业协会)与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执恢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会(原南充市建筑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市政新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旭亨。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太、任明明,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玉路1号玉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纪国君。

关于南充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会与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嘉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充市建筑业协会借款本金250万元;二、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南充市建筑业协会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或判决生效之前实际履行之日止)。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权利人南充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尔后,南充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本院通过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收入、债权、股权等财产信息,查明:一、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并划拨了5230.92元,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5180.92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川A×××××号长安牌车一辆(注册时间:2002/11/08),申请执行人表示因年代久远,价值不大,不予以查封;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还通过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股权、生活居住、劳动就业等情况,亦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进行了信用惩戒,同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会已实现债权5180.92元,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宇

审判员 任凌云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庞秀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