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终4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玉双大厦**。
法定代表人:纪国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都蔚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廉,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建,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坤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初18号之三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的规定以询问的方式进行不开庭审理。上诉人禾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坤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到庭参加询问。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庭外和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3民初18号之三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本院根据上诉人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同意其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00元,该费用不再交纳。
审判长赖波军
审判员***
审判员林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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