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建筑业协会与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304执1168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建筑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庞腾科,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纪国君,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建筑业协会与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禾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未在其住所地办公经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建筑业协会,其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