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海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波市鄞州海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宁波市鄞州海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0
签发:
核稿:
校对:
拟稿: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慈执民字第4863-2号
申请执行人:***,从事建筑施工,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海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船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宁波市鄞州海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22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海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海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91546.5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海涛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需承担本案诉讼费10002.5元,执行费577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8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寿森坤
代理审判员潘国锋
代理审判员*凌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