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提字第3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梧桐缘小区口2号营住楼北2单元1-2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郭占波,经理。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鼎峰装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2012)新中民申字第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申请再审人***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琦
审 判 员 李 信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