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牧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牧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