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园林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10民终1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市白塔区南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辽阳辽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南郊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鞍山市园林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园林路二一九公园正门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辽天置业有限公司、鞍山市园林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诉人**于2021年9月6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35,000元,逾期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再有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墅 审 判 员  郁 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