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浅河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河南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汴民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浅河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合领,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富国,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12月9日生,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浅河村村委会(下称浅河村委)与被上诉人河南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明基础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