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25财保214号
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86321156。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0852592G。
法定代表人:吕万福。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
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豫B××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豫B××号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二、对被申请人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具体开户行及银行账户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冻结或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