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25民初1386号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三义寨乡310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86321156(1-1)。
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新伟,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生,住兰考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郊区荣勋花园*号楼*单元*楼*户。
法定代表人:吕万福,董事长。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商砼款205244.7元(含泵送费)及逾期违约金(从2015年1月22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份,被告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兰考县承建兰考县未来路道路排水建设项目。2013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买卖商砼的合同。后被告共使用原告商砼5153.35元,价值1350191.70元,后被告不完全履行合同,仅支付原告部分商砼款,下欠原告205244.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推脱,拒不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起诉的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经查询无该企业名称,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对被告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7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武令涛
审判员  王玉平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庄茵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