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与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5民初2208号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义,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86321156(1-1)。
住所地:兰考县三义寨乡310国道北侧。
被告: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万福。
住所地:开封市郊区荣勋花园**楼******。
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封市金明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被告原址查无此人,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大亨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3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蔡雪琴
审判员  郭国起
审判员  李三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聂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