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3888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南降壁村。
法定代表人:李梅兰,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沿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宗,任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的在价值2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石家庄市恒发天福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2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