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53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沿东街**。
法定代表人:王彦宗,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109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按建筑面积计价的方式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按吨计价完全有可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余款160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欠付19号楼施工工程款160800元,对于该项主张再审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二审认为2018年2月7日的工程量计算单应为双方对工程量的对账及结算,再审申请人已将剩余款项支取,其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尚有余款未支付,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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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王彦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