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2民初401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树新。
被告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沿东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任树新、河北捷胜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