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4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辛毅******
执行员解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