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1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第三人:福建省南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浦村**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9NFK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福建省南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