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251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玉荣
住所地:井陉县
***与石家庄金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2019年9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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