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1财保81号之一
申请人: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秀林镇梅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92091213Y。
法定代表人:王建庭。
担保人:王永成,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井陉县。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冶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1046205032。
法定代表人:毕玉荣。
申请人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王永成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井陉微新路分理处的4000000元定期存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担保人王永成的银行存款26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仇春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岫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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