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区。
被执行人:***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灰岩矿,住所地井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37037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灰岩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47600元及利息(以47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95元,执行费621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土地、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110民初4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敦**
人民陪审员 牛 乔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