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华胜永兴物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石家庄裕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50号“金丰谷业花园”1号楼一单元1901室房产。买受人葛立新(身份证号:××)以835244元竞得。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50号“金丰谷业花园”1号楼一单元1901室房产的查封。******
二、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50号“金丰谷业花园”1号楼一单元1901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葛立新(身份证号:××)所有。******
三、买受人葛立新(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