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华胜永兴物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石家庄裕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50号“金丰谷业花园”1号楼1单元1802室、1904室;2单元1601室、1704室、1801室、1804室、1904室、2004室8套房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上述8套房产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共计7893032元。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华胜永兴物资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偿债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50号“金丰谷业花园”1号楼1单元1802室、1904室;2单元1601室、1704室、1801室、1804室、1904室、2004室房产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石家庄裕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50号“金丰谷业花园”1号楼1单元1802室、1904室;2单元1601室、1704室、1801室、1804室、1904室、2004室房产作价789303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华胜永兴物资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三、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华胜永兴物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产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