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灰岩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藁执字第00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长安,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藁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灰岩矿系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石家庄市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灰岩矿银行存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