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9855号

原告:**,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被告: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牛艳梅

人民陪审员  魏彦萍

人民陪审员  平彩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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