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9855号
原告:**,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
被告: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牛艳梅
人民陪审员 魏彦萍
人民陪审员 平彩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