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525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隆尧县象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130525784055340Q。
法定代表人***,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郝强,男,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男,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队员。
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91130100713198221J。
法定代表人,**冬,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隆某劳监罚字[201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隆某劳监罚字[201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隆尧县大唐灯饰城3#-6#楼二次结构工程中,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48935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3日内支付***等劳动者工资报酬48935元;加付赔偿金39148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催告仍未履行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隆某劳监罚字[201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提供了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石家庄东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隆某劳监罚字[201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隆人社劳监罚字[201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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