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隆尧县锐欣商砼有限公司、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5民初1034号之一
申请人:隆尧县锐欣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山口镇山口村。组织机构代码0604994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冬,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隆尧县锐欣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欣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锐欣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东昌公司在河北中煜实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锐欣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中煜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50万元,河北中煜实业有限公司在一年内不得向被申请人石家庄东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河北中煜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隆尧县锐欣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贾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