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安街**8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荔源大厦**619D。
法定代表人:马江,总经理。
案件由来: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中环岛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245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为债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事实及诉讼请求,本案争议的是原债权债务,并非债权债务转移,故应当以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原债权债务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