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川0192民初4136号
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缆公司”)与被告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恒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变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波、廖坤金,被告宝恒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特变电缆公司与宝恒建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宝恒建筑公司认可特变电缆公司向其实际供货,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特变电缆公司实际供货的数量。根据特变电缆公司提交的《销售发货单》上列明的货物型号、数量,以及合同附件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供货总额为5372492.32元。再结合宝恒建筑公司对特变电缆公司开具的总额为5372492.32元发票予以签收以及特变电缆公司向宝恒建筑公司发送催款函中列明了实际发生货款总额,宝恒建筑公司在回复中并未对货款总额提出异议的相关事实,本院认为,特变电缆公司已经完成了证明其主张的责任。宝恒建筑公司对于供货总额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对于剩余货款,案涉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故宝恒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所有未付货款1579382.9元。对于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特变电缆公司主张的利率计算标准未超出上述规定,故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合同约定宝恒建筑公司应在供货完毕后支付货款的80%即4297993.86元、应在供货完毕三个月内支付总货款的90%即4835243.09元,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剩余所有货款,再依据《销售发货单》,特变电缆公司供货的时间系2018年5月7日至5月26日,故对于特变电缆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从2018年9月1日开始计算的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9日,特变电缆公司(乙方)与宝恒建筑公司(甲方)签订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就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直管区正兴镇(钓鱼嘴村四组)安置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向乙方购买电气线缆,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5372437.69元,最终结算按照双方签认的数量进行结算;甲方委派收货人刘海波同项目监理单位在交货地点对电气线缆的品牌、规格、数量、外观查验,签认乙方的送货单单据(此签认为到货签认,不作为电气线缆最终验收交付凭据);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分批供货,货到施工现场经甲方、监理、业主代表验收后,甲方每月与乙方办理一次对账手续,乙方每月25日前同甲方进行对账,对账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供货确认单》等必要文件,确认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供货价款;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金额为合同暂定含税总价的25%即1343109.42元,预付款在甲方第一次向乙方支付货款时冲抵为货款;甲方应在供货完毕两个月内支付至甲方签认总货款的80%,供货完毕三个月内支付至甲方签认总货款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开始时间为甲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合同附件《电气线缆价目表》对线缆的规格型号及单价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特变电缆公司向宝恒建筑公司供货,宝恒建筑公司陆续支付货款总额共计3793109.42元。特变电缆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宝恒建筑公司开具了五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共计5372492.32元。宝恒建筑公司当日签收上述发票。2019年3月6日,特变电缆公司向宝恒建筑公司寄送了《催款通知函》,要求宝恒建筑公司支付未付货款1418208.13元。宝恒建筑公司收到通知函后发送《回函》,载明“公司承接的工程现处于整改阶段且竣工资料未移交完毕,待整改完毕并确认贵公司所供电缆无质量问题、技术资料无缺漏且勿需贵公司补货时,与贵公司确认最终总货款,并按合同约定向贵公司支付货款”。 特变电缆公司为证明实际供货情况,提交了《销售发货单》,发货单上均有合同约定宝恒建筑公司委派收货人的签名,发货单上载明的货物型号与合同约定能够对应,每种货物的数量也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成都天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与该公司核实,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买卖合同、《销售发货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一、被告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9382.9元; 二、被告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款1418208.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从2018年9月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9854元,由被告四川宝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 珏
书记员 熊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