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2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在13×××32-0001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5755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32-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55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