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32-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553.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