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2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32-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553.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