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滹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8)冀0803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媛媛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勇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