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621执221-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四川博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80053-7。
法定代表人:罗新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新友,男,生于1964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6年8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9年12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00177-4。
法定代表人:唐宏,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博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罗新友、***、罗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博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罗新友、***、罗东林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博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罗新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投资收益等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博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罗新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投资收益。依法对四川博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罗新友、***目前的银行存款已扣划了1955608.36元,对罗新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的房产(已作抵押)进行了查封,对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崇州市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和投资回报予以了扣留并提取(轮候),对四川博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罗新友、***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并锁定(其中部分车辆属于轮候查封)。2018年7月16日约见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其要求对查封的房产暂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621执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博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罗新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随时持本院(2015)岳池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四川博通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罗新友、***、罗东***继续向申请执行人****(2015)岳池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文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