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酒泉市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恢68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2.5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74585997-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酒泉市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68605098-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建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海娟,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90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127102.00元,申请执行费180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因被执行人酒泉市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经营场所,故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均无法送达。 2.本院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12月8日先后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市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封被执行人酒泉市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3.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酒泉市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酒泉市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兴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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