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317号
原告:张掖市宏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
被告: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掖市宏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掖市宏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宏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本案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掖市宏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2.5元,由原告张掖市宏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