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异125号
被执行人(异议人):甘州区碱滩镇碱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成效,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甘州区张火公路2.5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45859979E。
法定人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被执行人(异议人)甘州区碱滩镇碱滩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异议人)甘州区碱滩镇碱滩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异议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异议人)甘州区碱滩镇碱滩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异议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异议人)甘州区碱滩镇碱滩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郑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慧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