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甘州区小满镇甘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3466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火公路2.5公里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45859979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甘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甘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702ME09197985。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甘城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满镇甘城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原告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44636.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东升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4月1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诺积极履行。 4.2019年8月2日,本院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及存款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132.7元,本院依法冻结。 5.2019年10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19年1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7.2019年12月30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8.2020年1月16日,本院通过银行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信息及存款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147.37元,本院依法将该笔存款划拨至我院账户。 9.2020年1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451382.45元,执行到位10147.37元,441235.08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处置,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