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泓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宏泰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街90号4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宏泰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街9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题琳乔,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泰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辽0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判决涉执主要内容为宏泰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46896.00元及利息等。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本院金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用于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证券、不动产、互联网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等可以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宏泰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令。 2023年6月,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等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为权利人及早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因(2022)辽0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相关款项,故本案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各种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现在能够用于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执8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程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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