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泓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12100号 申请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0号4层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3917.6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忠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93917.6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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