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921号
原告:***,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淑涵,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大岳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8316599X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陕西大岳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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