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岳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与陕西大岳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1921号 原告:***,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淑涵,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大岳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8316599X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陕西大岳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