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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陕西汇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民初1466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生。 被告:陕西汇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中央广场第*幢****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8316599X9。 法定代表人:***,出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660207217。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汇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