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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某某安全评价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3民初4888号
原告:南京***安全评价认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251号1幢1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安全评价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经审查,本案立案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此前***已起诉南京***安全评价认证有限公司,立案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案号为(2016)苏0113民初4625号;两起案件起诉依据是同一劳动争议仲裁决定。本院认为两起案件应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6)苏0113民初46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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