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577号
原告: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城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16929798G。
法定代表人:刘忠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长森,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9944365J。
法定代表人:张洪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宝龙,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9942298T。
法定代表人:王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元。
审 判 长  侯德强
人民陪审员  姜 萍
人民陪审员  李兴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曲雪晴
书 记 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