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维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203执恢35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维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维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连维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2005)大民合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维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丰产巷8号的土地。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维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丰产巷8号的土地,权证号为:大国用(2004)字第02007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