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227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忠民,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长森,男
被执行人: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洋,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鑫卉,系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有闯,系辽宁健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永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0211民初8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河口区白山路40号1单元9层2号的房屋,申请人申请暂不拍卖该房屋,已将大连永高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洋列入全国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11民初89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郭 皓
审判员 李书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于智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