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900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大民房终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大民房终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 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