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金州先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民初字第01894号
原告***,男。
被告大连金州先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原告****被告大连金州先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进房地产公司)、被告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达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业达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先进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原告通过被告业达建筑公司购买了被告先进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金州康居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商品房,原告与被告先进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先进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商品房销售发票。但因二被告的原因,原告至今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购买金州康居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案涉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被告先进房地产公司无答辩意见。
被告业达建筑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先进房地产公司欠我公司工程款,经过诉讼和法院强制执行,将案涉房屋抵给了我公司。先进房地产公司与我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由我公司销售案涉房屋、收取购房款,由先进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我公司愿意尽力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8日,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5)沈铁中执指字第2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先进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州康居小区**号楼面积为3727.74平方米的房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业达建筑公司抵偿债务。
先进房地产公司与业达建筑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业达建筑公司在销售上述房屋时,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要的手续由先进房地产公司提供。
2006年,业达建筑公司将金州康居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商品房销售给原告并收取购房款,先进房地产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但因为业达建筑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案涉房屋没有交付给原告。
业达建筑公司诉***返还房屋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4日作出(2006)大民房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判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包含金州康居小区**号楼*单元*楼*号商品房在内的18套房屋返还给业达建筑公司。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处于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2006)大民房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将案涉房屋抵偿债务的裁定生效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属于业达建筑公司,之后业达建筑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并且收取购房款,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是发生在原告与业达建筑公司之间。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业达建筑公司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附随义务,包括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业达建筑公司与先进房地产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先进房地产公司应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要的手续,因此先进房地产公司也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购买金州康居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房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大连金州先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
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金州先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