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0414号
原告:沈阳德林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波,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东、郝莉,系辽宁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棋盘山绿洲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云鹏。
原告沈阳德林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棋盘山绿洲园林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德林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德林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