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002执恢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富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崖东头居委会223号。 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气路19号508室。 被执行人**序,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鲁1002民初681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登市富强建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另有纠纷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应给***市富强建筑有限公司欠款*余元。另因为本案债权中按照威海市盛亚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各股东所占比例分配***所占份额为五分之一,故文登市富强建筑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序同意与***债务互相抵消*元。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序所有的银行存款*元,缴纳本案执行费*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鲁10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鲁1002民初6813号民事调解书均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