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越、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740号 申请执行人:于越,男,201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回春街24号楼3**406室。 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回春街24号楼3**406室。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回春街24号楼3**406室。 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气路19号5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越、**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000元。 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11月8日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8月3日、11月9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行到位,其账户已被多次冻结,本案对其多个账户进行轮候冻结。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未执行到位,已将扣留提取裁定送达上述案件,待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执行到位后,款项直接支付至本案账户。经线上线下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证券、保险、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2年11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