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义挖掘机租赁服务部、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2855号 申请执行人***云义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龙山街道办事处横山路7号2**。 经营者:***。 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气路19号508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义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2021)鲁1002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自行申报的财产,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被执行人申报的债权,对威海市***人民法院(2022)鲁1003执1896号案件执行款出具裁定书进行提取**元,提取材料送达***人民法院执行局,但结果需根据***法院案件执行结果确定。 2、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案外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案外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履行欠付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12万元,通知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对账结果,经反馈峰山公司尚欠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元。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取、核对债权需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民初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