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1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文登市富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崖东头居委会223号。 被执行人威海市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气路19号508室。 被执行人**序,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崖东头居委会223号。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崖东头居委会223号。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鲁1002民初6813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1002执16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强